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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案12月11日庭审,有344位股民加入诉讼

日期:2019/04/29  点击:410 次

    201812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00多件亿晶光电股票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系列案件。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李佺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了庭审活动。

      亿晶光电(600537)在2018126日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对投资者诉讼案件的人数及规模进行了披露,公告显示:截止201812累计有344位投资者对亿晶光电提起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投资者累计索赔金额已达3517.1万元。据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家法院分别受理了上述案件,基于亿晶光电公司注册地点在浙江慈溪市,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苏常州市的事实,宁波中院已将受理的该类案全部裁定移送至南京中院。

律师介绍,法院已经受理的344位投资者的索赔系列案,其中1211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了约100多件,从宁波中院裁定移送至南京中院的案件,目前部分案件还有没排到庭审程序的。

亿晶光电被众多股票投资者起诉,主要是因为公司2017年间发生的多起信息披露违规事件。2018年5月3日亿晶光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证监会认定被告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一、重大仲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2016年12月27日,深证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勤诚达集团将受让荀建华所持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成为亿晶光电控股股东。2017年1月10日,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签《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勤诚达集团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由勤诚达投资享有和承担。《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系列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亿晶光电处以顶格60万元罚款;对荀建华处以顶格30万元罚款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证监会罚单之后,陆续被投资者起诉至法院。

      律师介绍,结合庭审情况,双方主要的分歧点是:1、亿晶光电公司认为隐瞒重大仲裁事项与隐瞒股权转让事项是不同性质的虚假陈述事件,后者隐瞒的是对股价利好的消息,不会导致投资者损失。亿晶光电两项违规事实,投资者是否均可获得赔偿。2、亿晶光电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分别是哪天?3、亿晶光电抗辩的系统性风险、光伏行业风险导致的个股下跌因素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认为,亿晶光电两项虚假陈述违规所涉事项,均应当对受损投资者作出赔偿,投资者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参与索赔:

1、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4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且在2017年4月15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2、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且在2017年5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而亿晶光电公司认为,如果投资者接受调解,公司方面目前同意协商解决的赔付范围是: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4日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双方也暂未达成和解意向因此,准确的索赔范围尚未确定,但是至少在“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4日间买入亿晶光电股票,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这段范围内,投资者的获赔希望应该比较大。

符合索赔条件的,但尚未参加诉讼者仍可加入诉讼。

 附件1:参与索赔的亿晶光电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

      1、买卖亿晶光电(600537)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首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尚未卖出者,打到现在

      2、身份证复印件;

      3、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能打出投资者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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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佺律师:电话/微信1827089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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