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郎海华律师、李佺律师代理的山西路桥股民索赔案件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判决显示,山西省高院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的赔偿比例适当,应予维持。故驳回山西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2014年8月13日之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000755),并在2018年4月17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在此之前,据股民索赔平台散户315网消息,山西路桥于2020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收到部分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92 起,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 157 份(涉及公司赔偿金额共计 10,266,672.81 元)、民事裁定书 3 份。依据公司对该类诉讼预计负债的计提标准,公司预计本次及以往公告的该类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山西路桥一审法院判决的赔付率并不高,仅为20%左右,因此不少亏损较小的投资者放弃了索赔,截止山西路桥公告日还不到200名投资者参加索赔,相比较于其他证券诉讼案件而言,山西路桥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较少。
山西路桥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已经两年的时间,证券诉讼时效三年,自行政处罚下达日期起算,目前山西路桥诉讼时效不足一年。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