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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二审再胜诉,投资者成功索赔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002288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该案将于2020年12月15日到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虚增利润277万余元受罚,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

  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9月5日是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字”跌停,其后,股价反复下跌,目前仅五元多,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投资者随即提起诉讼索赔。

  原、被告均认可2015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9月5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0日,基准价为6.63元。

  近日,最新进展,两份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高院针对两类不同情形分别送达的首批超华科技索赔案二审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均驳回超华科技上诉并维持原判。虚增两百多万,赔了逾四千万 ,超华科技投资者二审再获胜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李佺律师表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资料显示,2017年9月,超华科技的流通盘超过六亿,股东人数超过7万户,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对于投资者担心的维权成本问题,李佺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二百家以上的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的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五粮液佛山照明、华锐风电、京天利、海润光伏、大智慧、方正证券等。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超过三万人,涉及金额超过35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佛山照明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者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证券索赔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处理了大量同类案件,如海信科龙、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勤上光电等,绝大部分起诉索赔的受损投资者已经获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这无疑有助于增强超华科技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李佺律师称,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