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了到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 民初1399 号《民事判决书》,股民期盼已久的上海普天案索赔案终于有了第一例判决,股民全面获得了胜诉,上海普天公司应当赔偿股民相应的经济损失。
但是根据该判决的内容,上海普天的索赔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的索赔条件变更为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9日之间买入的,并且在2017年1月19日之后才清仓或者继续持有的才可以发起索赔,索赔条件发生变化的原因是因为上海金融法院认定的揭露日发生了变化,根据此前上海法院关于大智慧索赔案的判例,认定证监会向上市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为揭露日,许多投资者纷纷依据这个条件向上海法院起诉上海普天进行索赔。而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普天索赔案中认定了证监会对上海普天立案调查之日也就是2017年1月19日为揭露日。
李佺律师认为,导致上海法院认定揭露日的规则的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1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第八十四条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的出台直接导致了原先各地不统一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得到了统一,没有特殊情况,一般都是以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之日或者更早的时间(如媒体揭露、公司自行更正)作为揭露日的认定。
目前上海普天索赔依然正在进行中,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李佺律师认为,虽然该判决只是一审判决,但根据最高院九民纪要的规定,即使有投资者上诉,索赔条件应当不会发生变化,新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9日之间买入的,并且在2017年1月19日之后才清仓或者继续持有,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然可以继续参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