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丰城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4日
丰城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切实将我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宜府发〔2011〕1号)和《宜春市老龄办、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均属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年满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分别享受60元、150元、500元的高龄津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的补贴从审批当月开始计发,死亡或户籍迁出人员从死亡或户籍迁出次月起停发。补贴标准如遇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原则。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逾期未主动申报的对象,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予补发。
(二)申请资料。我市高龄津贴申请对象分两类:1.新增百岁老人;2.新增百岁以下高龄老人。各类申请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新增百岁老人。需提交填写好的《丰城市百岁老人申请审批表》(附件1)、《百岁老人情况调查表》(附件2),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并加盖公章)、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2.新增百岁以下高龄老人。需提交填写好的《丰城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并加盖公章)、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3.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取申请审批表:
(1)到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或社区、村(居)委会领取。
(2)在丰城市民政局微信小程序中自行下载打印。
(三)申请审批流程
1.新增百岁老人
(1)申请。新增百岁老人申请高龄津贴,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并提供所需申请资料。
(2)初审。社区、村(居)委会收到申请资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申请人户籍登记信息,对申请人是否健在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社区、村(居)委会公示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验。
(3)复审。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对各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资料逐一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申请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验。
(4)审批。市民政局要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上报材料由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所和社区、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
2.新增百岁以下高龄老人
(1)申请。新增百岁以下老人申请高龄津贴,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
(2)初审。社区、村(居)委会收到申请资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申请人户籍登记信息及对申请人是否健在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社区、村(居)委会公示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所。
(3)复审。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对各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申请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至少公示7天无异议后,提出复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所有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4)审批。市民政局要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上报材料由社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所各存档一份。
四、资金筹措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市、乡两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乡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中,乡镇(街道)百岁以下高龄老人长寿津贴按属地原则由乡镇(街道)财政负担,发放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待年终决算时统一清算;百岁老人、驻丰企业及条管单位、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享受退休金的高龄老人津贴由市财政负担。
(二)资金发放。高龄津贴通过一卡通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市民政局在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前,应协调市人社局提供在社保局领取退休工资待遇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名单,再进行数据比对、分类核定发放所需资金总额,连同核定批准的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据实拨付高龄老人长寿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老人长寿津贴资金。
(三)监督。市财政局、民政局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有重报、虚报、冒领等现象将予以追缴。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把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列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真正把这一项民生实事办实、办好。
(二)要做好动态管理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准确无误。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集中时间,落实专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登记工作,并及时做好新增人员申请、将新转入我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及时纳入享受范围、户籍迁出人员及死亡人员核减等工作,做到调查统计不错不漏,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发放补贴及时到位。
(三)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公告栏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使高龄津贴政策人人知晓、深入人心。
六、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丰城市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府发〔2011〕22号)同时废止。